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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严立法要来了!禁吃的“黑名单”和可吃的“白名单”都来了!征求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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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市人大常委会拟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为做好该条例立法相关工作,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我们将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11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邮编:518035办公电话:88120420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szrdfw@163.com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2月25日
附件一: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良好饮食习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 可以食用下列动物及其制品:
(一)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市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前款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其决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
第八条 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九条 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陆生动物;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销售可食用陆生动物活体。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供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十三条 全体社会成员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在餐馆、酒楼、饭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药膳的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可食用陆生动物食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的,还应当没收有关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深圳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明确指出,“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快推进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立法工作。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也无益于食用者身体健康,更易导致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与流行。研究表明,野生动物无论是保护类动物还是非保护类动物,都容易携带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容易引发疫病传染。有数据显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说来源于野生动物。通过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相关行为,从源头上切断消费需求,是降低来自野生动物的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
(二)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持生物多样性,是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方面的针对性、操作性还不够强,而且保护对象主要是珍稀、濒危类野生动物,范围偏窄,与提倡动物普遍保护原则的国际惯例不相适应。我们应当从历次疫情中吸取教训,通过立法划出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生态红线”,让野生动物真正回归自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是打造城市文明典范的需要
纵观发达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已成为通行做法,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普遍要求。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窗口,要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成为全球标杆城市,应当坚持对标国际先进法律和饮食文化,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通过最严的立法推动公众养成健康卫生理念和文明饮食习惯,体现“先行示范”的责任担当。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关于禁止食用动物范围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规定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属于禁止食用的动物范围。《征求意见稿》贯彻了《决定》的精神,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不管保护类野生动物还是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因此《征求意见稿》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
二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
此外,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同时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当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此外,因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征求意见稿》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衍生物。(第二条)
(二)关于可食用动物范围
为了明确行政机关执法和公民守法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了可食用动物包含以下两类:
一是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通过市场调查,《征求意见稿》所列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已涵盖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饮市场上的主要动物品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符合大多数深圳市民的饮食习惯,不会对市民的日常饮食带来大的影响。《征求意见稿》采用清单式管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在我国就有脊椎动物八千余种、无脊椎动物六万余种,光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将显得过于冗长,无法很好回答“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的问题。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能够较好地达到清晰明确、便于理解、操作性强的清单式管理效果。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目录执行。《征求意见稿》也在明确规定常见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的基础上,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后续出台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第三条)
(三)关于冷链配送和禁止私宰
全面推行冷链配送,禁止私宰和动物活体交易,既有利于强化动物食品检验检疫,完善监管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又能够通过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疫源扩散。深圳多年来一直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家禽产品供应模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有条件将范围由家禽扩大到各类可食用陆生动物。通过立法禁止私宰和相关交易,禁止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活体销售,实行标准化冷链配送供应,一方面能够在提升生鲜动物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同时减少野生动物与人类的不适当接触,有效防控疫病传播,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将野生动物通过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酒楼等端上餐桌。(第九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制定针对性更强、处罚力度更严的法规,是治理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交易行为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征求意见稿》一方面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对珍稀、濒危和“三有”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变通作用,针对保护类野生动物提高了食用、生产经营和饲养行为的处罚幅度,并对组织食用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最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上位法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如针对非保护类野生动物的食用或者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的饲养、生产经营行为,以及为相关生产经营提供场所和服务等相关行为,《征求意见稿》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形成惩戒合力,确保达到良好的惩戒效果。(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专此说明。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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